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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无法确定争议土地权属,申请确权的仍属土地权属确权争议

2018-12-18 A- A+

农权拆迁律师认为,如果根据已经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无法确定争议土地权属,当事人申请确权的,仍应当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同时,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该办法第十四条列举的排除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并不包括已经颁发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情形。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函》中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是指已经颁证的土地登记对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无需进行土地权属确权的情形。如果根据已经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无法确定争议土地权属,当事人申请确权的,仍应当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因此,农权拆迁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如果已经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无法确定争议土地权属,业委会申请的事项仍然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

 

法律依据: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的请示》(苏国土资发[2007]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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