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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村民诉乡政府违法强拆胜诉 区委书记告诫干部须依法行政

2017-12-04中国新闻网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京6月26日电(刘林)随着主审法官宣布闭庭的声音响起,引发了旁听席上一阵惊讶的议论“没想到乡政府竟然败诉了。”村民朱守魁高高举起了拳头,胜诉后的喜悦溢于言表。与之相对应的,被告方泗洪县城头乡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裴玉龙则显得有些默然。

  这是26日下午发生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幕。泗洪村民朱友德状告该县城头乡人民政府违法强拆一案当庭宣判,法院确认被告泗洪县城头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拆除原告朱友德位于泗洪县城头乡林业六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据了解,1991年,村民朱友德取得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在位于泗洪县城头乡林业六场国有土地上建造楼房一处。2013年,泗洪县城头乡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泗洪县城头乡林业六场自然村庄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原告朱友德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

  2013年5月,该乡政府在未履行相关程序、未与朱友德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拆除其房屋。后于2014年7月29日,乡政府与朱友德儿子朱守魁签订《房屋征收补充协议》,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但朱友德对此次行政强拆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位于泗洪县城头乡林业六场39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此案是否已过起诉时效、乡政府是否具备征收资质以及拆迁前是否达成补偿协议展开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城头乡人民政府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认定朱友德起诉未超过两年起诉期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告朱友德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告作为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其在未与原告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亦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除原告房屋,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此外,被告虽辩称其与原告之子朱守魁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充协议》,并由朱守魁领取了补偿款,但因该协议系在房屋拆除后签订,故不能以此证明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合法,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未予采信。

  记者了解到,庭审现场旁听席上坐着的100多名听众全部是宿迁市宿城区四套班子成员。

  “在座的各位都是有决定权的,让大家走进法庭,旁听这起行政案件的审判全过程,就是要让各位知道什么时候都要依法行政,遇到各种纠纷时应该知道怎么做。”庭审结束后,宿城区委书记裴前程提醒各位干部,希望通过本案能让干部们真正受到教育,今后不至于经常坐到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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