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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后,实际经营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2018-08-30 18:12:20 A- A+
      杜先生于2011年10月以朋友黄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以“嘉锦利盛”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并一直正常经营。2016年12月,为了适应自己的事业需要,杜先生按照有关规定将该个体工商户注销。但是在该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一笔债权还未实现,杜先生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回复:
     来自 草根阶层 的回答
    2018-08-30 18:14:19

    杜先生能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的规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为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法总则》也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李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当然可以向债务人进行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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