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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018-09-10 19:08:41 A- A+
       高先生不服甲市乙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听邻居说,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高先生便以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高先生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维持了乙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高先生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却被法院拒绝,理由是,高先生已经针对该征收补偿决定起诉过了。高先生来电咨询,法院做法合法吗?
 
回复:
     来自 都市阳光 的回答
    2018-10-30 17:23:14

    合法。行政诉讼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合法。行政诉讼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原告不能再次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案中,高先生以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高先生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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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和平 的回答
    2018-09-10 19:12:37

    除因诉讼费预交问题导致撤诉的以外,行政诉讼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赋予了原告起诉和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诉权,而不能摇摆不定,随意起诉、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即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除此以外,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本案中,高先生是以审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所以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其认为准予撤诉裁定有错误,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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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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