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问题问答 > 刑事问题

股东借用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2018-10-13 16:50:17 A- A+
   李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5年9月,李某以个人名义向单位借款16万元借给好友王某。公司其他股东发现后,遂报案。问: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回复:
     来自 血色浪漫 的回答
    2018-10-13 16:54:11

    股东借用公司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中,要想得出李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需要对李某向公司借款的行为进行定性。李某作为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吗?《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举重以明轻,公司为公司股东借款显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不得参与借款事项表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李某作为股东,其擅自向公司借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
       那李某擅自借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吗?《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作了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人转到个人帐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人不人帐,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在本案中,李某挪用了公司资金但是写了借条,如果主观上李某有归还欠款的意愿,那么李某主观目的将是非法占用而非非法占有,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规定:
       1、《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评论
    游客
增加回复信息
标题 *标题请勿重复
回复内容
匿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