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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损失,是否能通过造价、鉴定、评估等部门确认?

2018-10-15 20:05:51 A- A+
对于有关侵犯财产等刑事案件中,有关财产损失的金额问题往往会涉及到价格认定。但是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文书是什么性质,价格认定机构能够鉴定或者认定的范围有没有限制?出具的文书符合什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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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多面手 的回答
    2018-10-16 20:39:01

    用于证明财产损失数额的证据,刑事案件要比民事案件要求高

        民事诉讼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指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结合经验作出推断,对该事实予以确定。而刑事讼诉涉及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剥夺,必须十分慎重地行事,因此采取的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证明标准。
        因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当严格,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判决中认定的赃款数额与行为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两者并非同一范围,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对于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会通过鉴定来确定财产损失数额,而在民事案件中,并不要求需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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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多面手 的回答
    2018-10-15 20:06:45

    价格认定文书如果没有价格鉴定师签字也是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价格认定经历长时间的发展,其书面结论文书经历了从“估价鉴定结论书”到“价格鉴定结论书”,再到“价格认定结论书”,特别是在2016年6月13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中取消了了价格鉴定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之后价格认定机构在出具结论文书时,并不需要价格鉴定专业人员的签字,因此如果价格认定文书没有价格鉴定师签字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具体到价格认定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文件中看到变化的脉络。发改委发布的2010年版《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规定价格鉴定的书面结论为“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应当签字盖章,具体承办的价格鉴定人员可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字。到了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制定2016年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特别是,2016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印发《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6)38号)称:价格认定机构今后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不需提供相关证明。紧接着,2016年6月13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显示,取消了价格鉴定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随着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相继取消,“价格认定结论书”也不再附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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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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