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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

2018-11-20 19:00:27 A- A+

张某是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在2017年,其多次抢劫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抢劫罪刑事拘留。请问,张某被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

回复:
     来自 安子 的回答
    2018-11-28 18:28:06

    刑事拘留最长37天

    刑事拘留最长37天。具体来讲:
    1、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这7天是拘留时间。
    2、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应当在拘留后3天以内,所以一般拘留时间是3+7天,即10天;
    3、如果情况特殊,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最多延长4天,如果延长则3+4+7天,即14天;
    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30+7天即最长37天。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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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孤木乏年 的回答
    2018-11-20 19:02:11

    刑事拘留最长37天

    农权拆迁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是完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其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此,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拘留或者逮捕。

    刑事拘留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权力,其只有司法拘留的权力。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适用: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那么,什么是紧急情形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165条的规定,紧急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那么,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依法逮捕的,应当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话,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依法逮捕的,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日。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那么,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最长拘留期限是17日。

    综上,农权拆迁律师认为,张某被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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