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农村集体土地虽然已经被合法批准征收,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进行补偿,房屋也一直由原住户使用。但多年以后房屋所在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应当如何对房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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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15:50:59
实践中,虽然集体土地已经被有权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批准征收,但房屋还是一直由原来的住户继续使用。很多年后,但该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如果此时还是按照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将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因此,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地价,如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已经对土地进行了补偿,那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补偿时,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