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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的子女有权分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吗?

2018-07-18 17:16:31 A- A+
姚某是甲村人,2005年姚某结婚,婚后户口并未迁出甲村,也未获得新的承包地。姚某之子王某自2006年出生后获得甲村户口,姚某为王某上户口时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如果村里土地大调整,王某可以享受土地待遇。”2017年甲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王某所在的二组村民召开土地补偿款方案组民会议,既未通知王某参加,又未分给王某补偿款。问:王某作为出嫁女的子女,有权分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吗?
回复:
     来自 东青皮 的回答
    2018-07-19 20:51:02

    现实中,大部分出家女是否取得了征地款

    现实中,最有可能的是,在嫁入村和男方一起以户为单位进行了补偿,因为传统习惯,娘家再征地,不会分给外嫁女。法律上征地款是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是村民自治范围,法院不会去审理,另外绝大部分征地款给承包户了,作为该承包户中的外嫁女不能再获得征地款了。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面条 的回答
    2018-07-18 17:17:40

    出嫁女的子女有权分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需具备前提条件

           本案中王某有权分得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可知,认定是否应当分配土地补偿费前提是,在分配方案确定之前是不是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一种是继受取得,而本案中王某取得成员资格的方式属于原始取得。王某从出生到上户口一直在本村生活,王某母亲姚某也是本村经济组织成员,那么王某也就自然取得本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即使村民自治也应当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而本案二组村民召开会议将王某忽略在外的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无效。本案中王某在分配方案确定前就已经取得二组成员资格,依据法律应当获得补偿费。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妇女婚姻状况变更不影响承包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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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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