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往往以限制被征收人人身自由为由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此类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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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11:26:23
征收人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被征收人签订不平等的补偿协议,而被征收人往往迫于征收人的压力,由于害怕和恐惧而签订了违背自己主观意愿的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当然,其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受到征收人的胁迫。
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