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因修建村道占用村民承包地,没有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且以农村道路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为由,不需要办理征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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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18:19:22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不需要征收,无需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农村道路,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因此修建农村道路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是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等,直接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