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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置留用地?

2018-09-04 14:44:54 A- A+
    2016年,政府征收广东中山坦洲镇某村集体土地,按照安置方案要给村里10%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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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东青皮 的回答
    2018-09-04 14:48:50

    安置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国家征收集体土地中,为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多方式妥善安置,依照国家政策按照一定的比例另行安排给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就是安置留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中并没有有关安置留用地规定,只是在相关国土部文件中提及,例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实际上也只是某些省份或者某些省份的某些地区进行了试点,本案发生在广东省中山市,该地区实行留用地安置的政策比较早,相对来说比较规范,具体来说,当地规定该留用地的使用权时该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可以流转,但是需要经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且相关地方政策明确规定:“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对于老百姓来说,给予留用地安置也使得被征地老百姓获得了更多的土地增值的利益、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在征地过程中补偿过低的矛盾问题。
     
        法律规定: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2.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3.《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
        第六条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 
        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九条  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
        第十条  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留用地安置不影响征地补偿,不得因实施留用地安置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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