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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履行社会保障义务可以以小组名义吗?还是必须以个人名义?

2018-09-20 14:46:22 A- A+
    周某等人为河南某村第四小组农民,土地被违法征收,没有按照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那么,周某等人可以以第四小组的名义起诉吗?还是必须以个人名义起诉呢?
回复:
     来自 yimingjingren 的回答
    2018-09-21 12:09:35

    请求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适格主体应当是经过认定程序的个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社会保障工作对象需要予以认定,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对象范围。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将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范围。
      (二)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二、案例
           罗金乔与长顺县人民政府、长顺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一案(2017)黔27行初284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原告是否向被告申请失地农民的身份确认,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以及该情形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还需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换言之,市、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时负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法定义务。由此可知,负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主体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故被告长顺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而原告将长顺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驳回其对长顺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市、县人民政府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黔府发(2011)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号文件系贵州省人民政府针对贵州省内如何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该文件的相关规定,申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程序是:被征地农民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进行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申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并将初步认定结果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先向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申报,现原告未经行政程序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上述职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乔西 的回答
    2018-09-20 14:49:29

    请求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适格主体应当是个人而不是小组

         根据《社会保险法》、《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被征地农民,而非村小组等村集体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履行社会保障义务,侵犯的是作为公民的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而非小组的权益,因而,周某等人应当以个人名义起诉。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2、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九)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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