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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是否具有对农业设施是否合法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2018-10-13 13:33:36 A- A+
    在辽宁盘锦市双台子区某村庄,孟某在其承包的菜地上修建了大棚、看护房等农业生产设施,2004年当地国土部门对其超标建设看护房进行过处罚。但是在2017年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却认定该看护房是违章建筑,责令其三日内拆除。请问,城管是否具有该职权?
回复:
     来自 多面手 的回答
    2018-10-13 13:37:33

    城管不具有对农业生产设施认定违章建筑和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农业生产设施的建设不需申请农转用手续,特别是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中强调了农业生产设施的建设需要申请那些手续。具体来讲,首先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申报,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就可以进行建设。其中,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可见,对于看护房是否具有超出建设标准,是否符合用地要求的行政职权为土地主管部门,也就是盘锦市国土资源局,而在2004年,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应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被申请人盘锦市城管执行局则不具有处理看护房的行政职责。因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权是从规划部门转移过来的,而规划部门并没有对农业生产设施进行处罚和认定的违章建筑的权利,因此城管不具有该职权。
     
        相关法律规定: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 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 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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