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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家庭承包地的,需要发包方同意吗?

2018-10-15 18:33:20 A- A+
    蒋某为湖南宁远某村人,承包了本村的5亩耕地,2016年5月4日,蒋某向村委会申请,将自己承包的5亩耕地转让给本省龙头企业甲公司用于规模化经营经济农作物。蒋某每隔几天就去村委会询问,村委会一直说正在研究。蒋某于6月4日到村委会询问时,村委会仍未置可否。后蒋某与甲企业签订了承包地经营权转让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呢?
 
回复:
     来自 多面手 的回答
    2018-11-10 16:57:16

    承包人没有将土地委托村委会流转给第三方或直接流转给第三方,第三方私自占地的行为构成侵权

        承包人没有将土地流转给村委会或第三方,也没有委托村委会将土地给第三方,第三方对土地没有使用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将承包地流转给村委会或者第三方,也没有委托村委会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第三方就没有依法取得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进行具体项目建设占用承包地的话,那么就应当认定第三方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退一步讲,即便第三方取得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在没有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或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该土地的性质仍然是农村集体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对土地享有合法承包权和使用权。即使承包权到期,在发包方没有收回土地的话,第三方擅自占用土地行为也构成侵权。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在承包期内,没有将土地承包权交回发包方的话,对土地就享有合法的承包权和使用权。第三方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权到期,在发包方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收回土地的时候,第三方也是不可以擅自占用土地,否则就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第三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和基础在于集体土地被合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被合法征收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有权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如果涉及农用地的,同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没有被依法征收的情况下,第三方是不可能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即第三方不可能办理取得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第三方提供建设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手续也是违法的。简而言之,第三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和基础在于集体土地被合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和平 的回答
    2018-10-15 18:51:43

    流转家庭承包地,不一定需要发包方同意

        1、家庭承包地经营权采取转让以外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的,不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2、转让家庭承包地,原则上需要发包方同意,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发包方的同意应当是明示同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同意的法定理由是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承包方符合要求,发包方就应当同意,如果发包方不同意,则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发包方某村委会无法定理由一直拖延表态,不影响蒋某与甲企业承包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换句话说,蒋某与甲企业签订的承包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
        (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理由是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换言之,只要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人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都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经发包方同意”,应理解为明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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