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宁远县天堂镇蒋家村村民,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蒋家村村委会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土地转让给了温氏畜牧公司。家庭
承包土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本案受让人温氏畜牧公司是否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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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19:21:12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受让方应当具备条件为:
1、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3、受让方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户,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还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结合本案,虽然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且有农业经营能力,但是不是蒋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未经过蒋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不符合受让方的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