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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建设需要什么手续?

2018-10-19 19:09:47 A- A+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政府因修建省道占用某村集体土地,旋某不是该村集体成员,通过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租了4亩多用于种植经济林,但是龙门县人民政府并未取得征地批复,仅仅进行了预征地公告之后便强行占用旋某承租的耕地,后旋某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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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石榴 的回答
    2018-10-19 19:18:55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需要满足几个必备条件

        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建设项目本身需要满足一定前提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那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需要什么手续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 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那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具体由谁来审批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那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审批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此外,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所有权属于国家 ,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用地单位除支付各项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详见《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到二十九条规定。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 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 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所有权属于国家 ,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省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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