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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期限少于30年的,应当延长到30年

2018-11-27 09:07:55 A- A+

如果村委会和我签订的承包合同只有10年,之后县政府给我办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只有10年,我怎么办才能变为30年呢?

回复:
     来自 桃之夭夭 的回答
    2018-11-30 10:11:41

    土地承包期少于30年的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延长至30年

       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您解答:《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2002]5号)规定,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在本案中,如果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不足30年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来解决纠纷。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裁决书作出后30日生效,因此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规定:
        1、《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经发[2002]5号)
       二、进一步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是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关键,也是土地流转的前提。目前,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延包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影响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要按照《通知》要求和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后续完善工作。尚未开展延包的,应加强督导,尽快组织好延包;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农户的,要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争取年底前完成到户工作,并切实加强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管理;对搞“两田制”的,应切实纠正,并将地块确权到户,明确30年不变;对于多留的机动地,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要抓紧清理地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与《通知》要求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正或废止;对承包期内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欠款,擅自提高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等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号

        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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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都市阳光 的回答
    2018-11-29 18:49:12

    承包方跟村委会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从咨询内容可以看出,你们的承包地属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并非其他方式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这里的30年指的就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期限。这一期限属于法定的承包期限,村委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不能随便缩短或者延长。承包期限不足三十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要延长到三十年。
           本案中,虽然你们承包合同的期限定为10年,但由于这一做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你们的承包期限应为30年。可以协商延长,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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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孤木乏年 的回答
    2018-11-28 18:25:46

    耕地承包期限少于30年的,自动延期至30年

    农权拆迁律师认为,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少于30年的,应当延长至30年。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多地方,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少于30年。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少于30年,因为这是严重损害承包方的利益,也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现在农村土地都是在第二轮承包期限,如果第二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的话,再延期30年不变。目的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稳定。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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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多面手 的回答
    2018-11-27 09:11:10

    承包方向人民法院请求延长至法定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而遵循物权法的原理,对于承包期限必须法定化。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期限的规定是将承包期限法定化,这种规定具有强行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所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30年的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在法定的承包期内,必须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承包的土地,政府部门也不能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并明确其法定期限以后,也会使承包方对其权利状况形成合理的预期,并能够对土地实行长远投资。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对于耕地30年的承包期限的落实并不到位,或者在承包合同中不约定承包期限,或者约定了承包期限而低于30年。在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没有订立承包合同,只是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在其上的承包期限一栏,或者不予填写,或者填写的期限短于30年。对于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不到位的情况,本解释明确规定了对承包方法定承包期限的保护,对于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的,承包方向人民法院请求延长至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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