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权案例 > 刑事案件

山西省大同市交口县水头镇水头村白英、白红霞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律师说法

    当事人涉嫌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就本罪而言,我们要特别注意两点: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要造成严重损失。
造成严重损失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造成严重损失,就不可能构成该罪。白英、白红霞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这也是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事项之一,但是,公安机关却以“找不到有资质的公司”为由,仅提交了供热公司自己制作的损失清单,而且清单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上,供热公司并没有完全停工,而是断续施工,而且该状态仅持续三天。该后果并不属于造成严重损失,所以,白英、白红霞的行为不符合该构成要件。
    另外,白英、白红霞仅仅是表达要求停工的意愿,并没有采取任何强硬行为,不足以导致施工方必然停工的后果。并且白家已经报警,事态完全处于警方掌控之下,供热公司在可以继续施工的情况下而主动停止施工,是出于施工行为非法的考虑,完全自愿而非强迫。所以,白英、白红霞的行为与停工损失并没有因果关系。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要有首要分子。
    该罪的另一要件是“聚众”,也就是参加人员众多,并且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定罪。本案中,供热公司施工损毁白家菜地,白英、白红霞发现该情况后走到挖掘机前交涉,这明显是偶然性事件。其他阻止施工人员的言行也是自发的、独立的,不可能有组织、策划者,又何谈首要分子呢?
    既然没有首要分子,白英、白红霞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该罪。
证据
文书
判决
其他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