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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曲陌乡西卷村乔现书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现书: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汉族,小学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入,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汉族,小学文化。

辩护人王焕申,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捕前均系永年县曲陌乡西卷村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永年县看守所。

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年县人民捡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现书、乔海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〇四年三月四日作出(2004)永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乔现书、乔海入均以未辱骂接访人员,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第19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04)永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平

审  判  员   孟连科

审  判  员   苏军良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军华

证据
文书
判决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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