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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汤庄村村民徐亚萍房屋被违法拆除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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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4行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亚萍,女,汉族,1970年7月27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张天增,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锡平,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生,住址同上,与上诉人徐亚萍系夫妻关系。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尧汤路。
  法定代表人孙凯,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岳松,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晓星,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亚萍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4月5日,徐亚萍居住使用其伯父徐锁金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向有关部门提出翻新改造申请。经层层报批后,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同意徐亚萍原址翻建80平米的房屋。嗣后徐亚萍未按审批建房,而是在徐锁金旧宅基地上移址新建且超出80平米。徐锁金儿子徐国军发现徐亚萍动用其父的旧宅基地,遂向有关部门举报。尧塘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后于2017年1月12日向徐亚萍丈夫邓锡平送达了坛尧街执改字[2017]第170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限其于2017年1月15日前自行整改。徐亚萍于2017年1月17日与举报人徐国军达成了宅基地转让协议。2017年2月8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经济开发区中心国土资源所向徐亚萍送达了常国土资金开停[2017]002号违法用地停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听候处理。徐亚萍收到上述通知后仍继续施工,尧塘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2月27日向徐亚萍丈夫邓锡平送达了坛尧街执改字[2017]第1700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限其于2017年3月4日前自行拆除所建房屋的基础部分。徐亚萍仍不改正并继续施工,有关部门遂对其所建房屋基础部分进行了拆除。徐亚萍认为该拆除行为是尧塘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尧塘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拆除其房基的行为严重违法,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尧塘街道办事处拆除徐亚萍在建房屋基础部分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尧塘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188950.85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尧塘街道办事处作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事业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辖区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权。涉案房基被有关部门组织拆除,作为涉案房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知晓是谁组织人员拆除了涉案房基,并告知相关权利人。本案现有证据能指向尧塘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参与了涉案房基的拆除,涉案房基应属尧塘街道办事处所拆。尧塘街道办事处辩称其未拆除涉案房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排除,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徐亚萍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在尧塘街道办事处和国土部门相继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并继续施工,此时若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待违法建筑建成后再予以拆除,势必会遭受更大的损失。为此,尧塘街道办事处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对违建房基进行拆除,是为了将徐亚萍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徐亚萍财产损失不再扩大,故尧塘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并无不当。徐亚萍因侵占了他人宅基地而被举报,后与举报人于2017年1月17日才达成了宅基地转让协议。故对其辩称建房手续齐全,并严格按照审批手续建房的辩解不予采纳。尧塘街道办事处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事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对徐亚萍行为进行有效制止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并未侵害了徐亚萍的合法利益。徐亚萍未按批准要求违规建设,不受法律保护。综上,尧塘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事业进行管理的行为,在正常的管理中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辖区内公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徐亚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亚萍负担。
  上诉人徐亚萍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在建房屋违法,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违法拆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188950.85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尧塘街道办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本院认为,汤庄村委会于2017年3月2日出具《证明》称,徐亚萍建房地址是徐亚萍已故伯父徐国军的宅基地,不是基本农田;又于2017年9月22日出具《情况说明》,称徐亚萍建房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徐亚萍所建房屋改变了建设地址。由于汤庄村委会前后出具了两份内容完全相反的证明,徐亚萍建房是否办理了全部审批手续、是否移址建设以及是否侵占了基本农田这一基本事实不清。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案涉建筑的拆除主体无法确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行初16号判决;
  2、本案发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李连求
  审判员: 翟 翔
  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陈晓毅
  书记员: 蒋洁
证据
文书
判决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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