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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立案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2018-09-05 19:49:25 A- A+
    李某起诉某公司占用其承包地到人民法院,法院不予立案,后李某上诉,二审法院亦裁定驳回上诉,但是李某仍然不服,想提起再审,可以吗?
回复:
     来自 东青皮 的回答
    2018-09-06 19:12:19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于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381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所以不管李某起诉的是行政诉讼、或者是民事诉讼,对于不予立案的裁定都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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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tianzengjun 的回答
    2018-09-06 16:43:59

    当事人可以对下列裁定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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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多面手 的回答
    2018-09-05 19:51:00

    对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不予立案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李某是可以提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写明不予立案的可以申请再审,但是规定了原裁定、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此裁定应包括不予立案的裁定。我们也可以在最高院诉讼文书格式里看到对不予立案的驳回再审裁定(民事诉讼),也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到不予立案进行的再审裁定书。因此,对不予立案的裁定能申请再审是毫无疑问的。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民事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用)-文书格式
    • 发布时间:2016-09-28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
    ……
    (以上写明再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起诉×××(写明被起诉人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明确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再审事由不成立等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制定,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针对不予受理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用。
    2.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由于本案一审、二审均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被告,申请再审阶段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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