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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挂钩也更严的批准

2018-08-10 A- A+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增减挂钩试点审批的法律规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10、12、17条的规定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链接: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14030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关于增减挂钩试点审批的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第二部分内容。
 二、统筹安排增减挂钩试点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远郊有条件的集中民居新村建设为重点,统筹安排,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与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以保障和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省级要编制好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并报部批准实施;市、县要编制好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区、市)审批,报部备案。今后,部批准增减挂钩试点,包括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中的增减挂钩项目在内,将以地方增减挂钩规划、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链接: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64543
 
3,有关增加挂钩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连接
(1)《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
附链接: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64543
(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附链接: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47104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链接: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14030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
附链接: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45220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地资发[2011]80号)
附链接: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57842
 
补充:相关案例:
1,案件名:朱庆功与邹城市城前镇人民政府政行政处理上诉案
案件号:(2014)济行终字第384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邹城市庆功砖厂所占用土地的整治复垦,因原告朱庆功的申请而启动,由城前镇人民政府、邹城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层层审查、踏勘、报批,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不论是原告朱庆功领取的土地复垦奖励金130900元,还是原告请求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被拒绝,均是被告城前镇人民政府针对原告朱庆功就邹城市庆功砖厂土地整治复垦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而且原告朱庆功认为被告城前镇人民政府的该行政处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告朱庆功作为邹城市庆功砖厂的负责人,是与被告行政处理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对被告的处理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朱庆功具有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城前镇人民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土地整治挂钩置换职责,但参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结合部地区;”之规定,结合《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挂钩置换的意见》(济政发(2009)22号)五、实施步骤(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农村土地整治挂钩置换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重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抓落实。”及《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挂钩置换的意见》(邹政发(2010)7号)五、实施步骤(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镇街是挂钩置换项目的主体,负责具体抓好落实。”,被告城前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是邹城市挂钩置换项目的主体,对本辖区内增减挂钩项目有具体抓好落实的职责,原告朱庆功负责的邹城市庆功砖厂是邹城市增减挂钩项目之一,在邹城市城前镇辖区内,其相关事宜应由被告城前镇人民政府来负责统筹落实。因此,城前镇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辩驳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附链接:
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21482876


补充:关于增减挂钩的总结
一、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需要前期工作需要经过审批,审批流程大概如下:
1、试点省份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
2、经过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省级国土资源部审查并建立项目区备选库;
3、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周转指标;
4、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的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中关于征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问题
第一项目区内不需要进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审批,
第二项目区涉及征地的,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审批,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三、关于增减挂钩的思考:
1,政府为什么实施增减挂钩项目
在各个地方进行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国家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指标控制,往往各个地方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不够用。而增减挂钩试点就是为了在使农村建设用地集中节约,节省出建设用地后,当地城市可以用这个周转指标向国土资源部置换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这也是为什么各个地方政府竞相进行增减挂钩试点的申请,这也是增加城市建设指标的另一个有效的途径。
2,怎么理解增减挂钩项目中涉及征地这个问题
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现实中,项目区往往是住房分散、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比较低的,并且节约出建设用地潜力比较大的城中村、近郊的小城镇、远郊有条件的集中居民新村等,为了使农村建设用地集中节约,往往涉及置换,互换,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复耕为农用地,在相互抵消后,可能还需要涉及征地,这是其一,第二,就是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中,同时进行了征收行为,即直接变为城市建设用地,这就需要征地,可以严格的说,这个征地和增减挂钩没有关系,可以单独的把它当做征地行为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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