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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省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即使签订拆迁协议也不能导致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后果

2018-08-15 A- A+
答:不能。 未经有权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征收行为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集体土地被合法征收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即使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未被确认无效,也不能代替法定征收程序。因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不能导致涉案土地被合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结果。 
 
相关法规: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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