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是适格的主体,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属于无职权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律法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