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有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法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