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耕地是否属于
基本农田,如果属于基本农田,那么是不允许建设鱼塘的。如果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是可以建设鱼塘的。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可以建设,也需要经过批准。首先应当由经营者、
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然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否则,也不能建设鱼塘。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建设以上项目,必须经过批准手续。包括:
一、签订用地协议。由乡镇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经批准后,才可以在农用地上进行上述建设。
《
土地管理法》
第36条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