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是否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必备环节或程序。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被合法征收的关键在于是否被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
征地批复依法批准征收。实践中,之所以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与作为被征收人的老百姓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主要目的是为了掩盖征地行为的不法性,他们利用老百姓不懂法的弱点,以为签订协议,老百姓就认为征地行为合法了。
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