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国有农场土地被收回也应当予以补偿。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收回国有农场
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标准。如果承包的国有农场土地被收回拒绝补偿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
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
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
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