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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国有农场土地被收回也应当予以补偿

2018-08-30 A- A+
      承包的国有农场土地被收回也应当予以补偿。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标准。如果承包的国有农场土地被收回拒绝补偿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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