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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连续2年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地

2018-10-22 A- A+

    承包方连续2年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地。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连续2年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但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后,第26条关于收回承包地实际上不包括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情况,现在收回只有三种情形:自愿交回承包地;承包地全家都死亡的;全家户口都迁入设区的市变成非农业户口的(但现在这一种情形也不是必须收回承包地,16年出台新规定)。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只有两种情形。但不管怎样,都没有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规定
    第二,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土地管理法以后颁布的,如果《土地管理法》第37条3有效的话,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予以确认,然而并没有实际上也证明了该款已经失效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针对农村多年来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进行了总结,是专门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单行法,立法的目的和初衷都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以及立法的目的来看,都不包括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情形。
    第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关于尽快恢复弃耕抛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里都没有关于连续2年弃耕抛荒收回土地的规定。
    第五,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新法旧法、上位法下位法、一般法特别法等而导致法条内容冲突或矛盾的现象并不显见,这是很正常的。此时要通过解释或者以后立法予以修改纠正。具体到这里,土地管理法由于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4年,距今也有14之久了,很多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因而其有很多条文面临着修改,尽可能更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前两年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已经开始着手修改土地管理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土地管理法37条第3款关于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规定在未来修改土地管理法时要予以废除。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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