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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应该从刘某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8-11-01 A- A+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一般规定,而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起诉期限为1年。(备注:因为在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将之前规定的2年修改为1年)
    本案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诉权的情况,起诉期限应该从刘某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超过2年(当时仍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为2年)。但是开始计算起诉期限的时间什么时候是今天要回答的问题。即知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的标准是什么,本案,刘某确实是在2009年就已经知晓自己的房屋被强拆的实施,但是并未知道是谁强拆的,也不知道行政责任人是谁,通常认为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本身。否则缺少任何一个内容,就意味着不符合知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本案应从刘某在上访、诉讼过程中知道了谁是拆除房屋的责任主体后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因此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而不能从2009年房屋被拆迁的时间开始计算。
    农权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经常遇到另外一种情况,即知道了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并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这也不能说被征收人知晓了具体行政行为,此时也不能开始计算起诉期限。例如:某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征收土地或房屋,但未标明征地范围。发布公告之日,当地居民并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是否针对本人,确定行政相对人是认定是否知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不确定,任何人或者单位起诉该行政行为时会面临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因为此时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实际影响。
    可见知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开始计算起诉期限的条件。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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