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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户内成员全部死亡或迁入城镇而灭失

2018-11-12 A- A+
    农权律师事务所农权法律网为您解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或迁入城镇生活,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那么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这样的规定主要是由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决定。

    法律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三十一条 【承包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允许承包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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