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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后才能查阅案卷材料有助于固定证据,有效打击犯罪

2018-08-10 A- A+
在侦查阶段,一般来讲,案件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证据体系尚不稳固,控辩双方也尚未形成实质性的对抗。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侦查机关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暂时性的牺牲犯罪嫌疑人的案卷知悉权尚可接受。但是,案件一经移送起诉,就表明控方的证据收集过程已经完成,控辩双方已形成实质性对抗。在这种情况下,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卷材料的知悉权以确保控方有效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已大大减小,相反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案卷材料以有效准备质证的必要性则大大增强了。因此,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辩护律师便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宣读案件材料。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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