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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不服不能提起诉讼,只能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2018-09-07 A- A+
    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司法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王某对刑事拘留决定,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拘留期限届满仍未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拘留期限届满仍不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权向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错误采取拘留措施的,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办案机关。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3、公安部法制司对《关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请示》的答复
   (1995年9月18日)
湖南省公安厅政策法律研究室:
  你室《关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请示》(湘公法〔19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司法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如果确有错误或者执行不当,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予以纠正。
  ……
    4、《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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