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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监事向公司借款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8-10-13 A- A+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为:(1)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本罪在主体上,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在客观上,胡某既没有挪用资金归本人使用,也没有将资金借贷给他人,而是自己向公司借款,属于胡某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另一方面,胡某向公司借款没有打借条,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借款的事实(如其他股东同意的证明或者公司会议记录等)。
 
        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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