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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阅卷

2018-10-22 A- A+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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