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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受理过半数村民以农民集体组织的名义进行起诉

2018-12-07 A-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规定:“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该司法解释是在2011年发布的,而且是关于土地行政类案件参考适用的。

 

其实在1999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规定了过半数以上村民可以起诉,但是并没有说明以什么名义起诉,是将同意的村民都列明作为原告,还是以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起诉,或者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起诉都是存在争议,实践中也未统一。而法释〔1999〕15号在2008年失效。后来在2005年,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该解释并未就该问题的进行规定。

    现实中,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未进行救济的情况大有存在,如果未赋予过半数的村民的诉权,农村集体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受理过半数村民以农民集体组织的名义进行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2008年失效)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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