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是认定违法建筑的有权机关,城管局无权认定是否是违章建筑,更无权下达《
行政处罚决定》。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