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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应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2018-09-20 A- A+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行政行为如果出现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违法情形,其行政行为则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这种无效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也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那么必然会产生纵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恶劣后果。比如,本来没有实施征收土地职权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来征收行政相对人的土地,那么超过一定时间,行政相对人丧失诉权,以上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就会因无法被起诉而以所谓“合法”的形式继续存在。这显然是明显违背法律原则的,因为行为无效属于自始无效,即从根本上这个行为就未成立过。

   无效行政行为属于重大、明显违法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并且对这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无效行政行为的侵犯,行政相对人对此提起诉讼再因所谓超期被法院驳回,那么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的重大损害便无法得到救济。为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全面保障,依据法律,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中,假如行政行为无效起诉超过起诉期限,那么在实践中就会出现一种矛盾现象:如果起诉政府,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但如果起诉占地的开发商,则可以因侵权行为持续而随时提起诉讼,这无疑是矛盾的,也是本末倒置的。因为以上造成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讲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无效行政行为即违法拆除引起,但是却不能起诉,这明显是对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的变向放纵。

   根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起诉期限的规定,是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开始计算,但是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无效行为始终无效,最终的法律后果是该行政行为未发生,即未作出。无效行政行为未作出,就谈不上适用起诉期限的问题。

   退一步讲,按照行政诉讼原理,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仍需在适当、合理的期间内提起,如果无期限的提行政诉讼,不利于维持法律秩序的安定,并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如果给行政诉讼设置起诉期,那起诉期限多久合适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内,行政相对人可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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