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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018-11-16 A- A+

        农权法律网拆迁律师认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一般由原告对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因为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不能举证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案件往往发生在征拆行为当中,比如政府违法拆除房屋导致屋内财产被毁。而且在拆除之前也未进行财产保全登记或者制作财产清单并经所有权人签字,那么,就应当有政府(被告)进行举证。对原告来讲,这种情况下也很难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一般来讲,原告仅对其损失初步证明即可,比如向法院提交财产损失清单。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通过指导判例的形式(《沙明保、沙明虎等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从司法实践角度对以上内容作出了确认。并且,案例确认了财产损失不能确定,其价值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认定。

        但是,该判例也存在局限性。比如:1、“就高不就低”原则缺乏操作性;比如由价值高低谁来确定?以什么标准确定?均为涉及。2、仅确认了支持合理的赔偿请求。但什么是合理实践中很难认定。如果确实存在高价值的财产,比如黄金首饰、大量现金。是不是就超出了合理范围,不能认定呢?

        这些都是司法实践面临的复杂问题,当然,这也对法官的审判水准、律师的执业水平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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