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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摁了手印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2018-08-15 A- A+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采取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且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已经生效,法院会将摁手印的效力和签字或者盖章认定一样。所以,无论在合同上摁手印、或者签字,或者盖章,都视为双方意思表示已经作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1,《合同法》(1999)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合同法》(1999)第35、36、37、50条。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附“ 《合同法》(1999)”链接: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2165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关于签字和盖章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第5条。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链接http://beijing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16926
3,最高法公报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72期)《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部分内容摘录: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涉案《承诺书》复印件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中建材公司提供的《承诺书》是复印件,但该承诺提供担保的函件得到当时上诉人银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寿山的签字确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银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有效成立。此外,公司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关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银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寿山的行为在法律上即视为银大公司自身的行为,其在《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银大公司对《承诺书》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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