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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有第三人户口未迁出,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8-10-10 A- A+
                                                房屋内有第三人户口未迁出,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协商一致签订的,约定的48万违约金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该条款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孙和如果在房屋过户前不能把孙明户口迁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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