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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利益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利益

2018-10-14 A- A+

    国有企业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有企业的利益总体上和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作为企业来讲,其目的是盈利,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成本最小化。而国家利益具有全民性,是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的生存、发展需要的。《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法律,各类市场经济主体间法律地位平等,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国有企业利益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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