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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房屋拆迁许可证适用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

2018-04-23

  诉房屋拆迁许可证适用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

  案情简介:

  2008年崇文区南二环永健里地区“边角地”环境整治工程拆迁实施计划,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向崇文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

  农权观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范围,非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故适用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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