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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04.01)第13、22条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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