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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2017-01-10农权编辑 A-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08.13)第5、7条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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