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汇编 > 民事 > 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权 > 有关条文(有效)

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权规定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09.01)第19条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09.01)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