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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权的规定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8.10.01)第15条

  第十五条 住宅用房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或者共同承租的其他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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