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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权的规定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3.01.01)第21条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有权转让给非承租人的,所有权转移后,受让人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如遇机构变化、兼并等情况,房屋新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当事人破产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附:《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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