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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权的规定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04.02)第119条

  11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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